一、采购项目信息
一、采购项目信息
公开范围: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
公开主体: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公开范围: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
公开主体: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公开内容:
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②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③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④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⑤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⑦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⑧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公开内容:
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②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③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④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⑤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
⑥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⑦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⑧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
⑨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公开内容:
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②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③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④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⑤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⑥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⑦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⑧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公告内容:
①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②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
③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④框架协议的期限;
⑤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⑥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⑦公告期限;
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公告内容:
①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②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
③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④框架协议的期限;
⑤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材料;
⑥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⑦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⑧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⑨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⑩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公开内容:
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③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④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
⑤评审专家名单;
⑥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公开时限: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
①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③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④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
⑤公告期限。
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结果单笔公告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也可以在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发布,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渠道应当在征集文件或者框架协议中告知供应商。
公告内容:
①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③所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其成交合同总数和总金额。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
①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公开内容:
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③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①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②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③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
④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
⑤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
⑥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⑦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公示内容
①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
②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
③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④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⑤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⑥公示的期限;
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公开范围: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
公开主体: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公告内容:
①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
②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③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
④处理依据;
⑤处理结果;
⑥执法机关名称;
⑦公告日期等。
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告内容:
①集中采购机构名称;
②考核内容;
③考核方法;
④考核结果;
⑤存在问题;
⑥考核单位等。
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告内容:
①当事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名称;
②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③处理依据;
④处理结果;
⑤处理日期;
⑥执法机关名称等。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